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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芙蘭部落Dakus拉庫斯二溪封溪護漁公告
高雄市桃源區拉芙蘭部落拉庫斯二溪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物範圍及相關規定事項
一、依高雄市政府102年6月27日高市農植字第10231783800號函辦理。
二、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1款及第4款辦理。
三、禁漁範圍:高雄市桃源區拉芙蘭部落的拉庫斯二溪主、支流(如附圖)。
四、規定事項:前項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物,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
五、禁漁期間:自中華民國102年6月30日起至107年6月29日止。
六、基於學術研究、教育、防洪或原住民文化活動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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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引用高雄市桃源區公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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